释义 |
法律分析: 本文旨在探讨精准脱贫与乡村振兴的内在逻辑关联,并对二者的有机衔接路径进行探讨。研究认为二者在理论逻辑上表现为,乡村振兴在协调城乡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的过程中,强化了精准脱贫的内生动力,降低了精准脱贫的制度费用;精准脱贫解决了乡村贫困居民的最低生存与发展需求,弥补了乡村振兴的最低短板。在实践逻辑上精准脱贫是乡村振兴的时序前提和空间基础,乡村振兴通过助力产业脱贫和精神脱贫为精准脱贫提供长效内生动力。精准脱贫与乡村振兴在战略思维和机制体制方面的有机衔接,将为“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的实现提供重要支撑。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