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想咨询一下,2021年建的房子,经村乡镇批准,只是没有建房证,现在说是违法建筑,请问合理吗? |
释义 | 在下列情况下建的房子属于违法建设:1、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2、未领取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办理就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过期的临时建筑。《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但实际案件在操作中,并不能认为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一定就属于违建,有很多历史遗留原因,不能一概而论。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但实际案件在操作中,并不能认为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一定就属于违建,有很多历史遗留原因,不能一概而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但实际案件在操作中,并不能认为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一定就属于违建,有很多历史遗留原因,不能一概而论。 你好,我的房子已经建好了,但后来批准了手续,说是浇水,请问能不能改变性质 法律分析:1、如果是房屋问题造成的漏水,且房屋还没有过保修期的,应该由开发商承担维修的责任。2、如果过了保修期的,应该由该楼房的所有业主承担维修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你好,律师可以申请乡镇自建房的房产证吗? 自建楼房办房产证是申请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在该村没有其他的宅基地;申请宅基地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递交房产证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房产证更名 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方法有:(一)单方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变更名称;(二)买卖双方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转移登记;(三)到公证机关公证再申请过户;(四)全体共有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申请变更;(五)凭借结婚证直接办理。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你好,在吗,我想咨询一下房屋租赁问题 对于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你好,以前公司分的房子,现在要收回合理吗? 1、公司分立后的,公司处理房屋,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要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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