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售楼广告上的设施未兑现构成虚假宣传吗 |
释义 | 售楼广告上的设施未兑现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一般情况下售楼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但若明确说明和允诺对购房人具有重大影响,则视为要约,开发商未兑现应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但广告并非唯一信息来源,消费者不能仅依据广告获取所有信息。 法律分析 售楼广告上的设施未兑现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1、看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对开发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购房人很难以此追究开发商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开发商在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就所售房屋和相关设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说明和允诺,而且该说明和允诺对购房人是否订立购房合同以及确定购房价格有重大影响,则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开发商未兑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宣传资料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开发商没有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但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全面,并不等同于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全面。经营者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贯穿于整个经营活动中,除广告外,还有其他多种途径可以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作出更加具体、详细、全面的说明,以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不能要求仅依据广告就获得经营者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所有信息。 结语 根据具体情况,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属于要约邀请,对开发商来说并无法律约束力。然而,如果开发商在广告中明确承诺并对购房合同和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则视为要约,具备法律约束力。若开发商未履行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虚假广告行为会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购房人可以向相关机关举报并要求赔偿损失。然而,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应保持全面了解,不能仅依赖广告获取全部信息。保障消费者权益需要经营者在广告以外的各个环节提供更加详细、全面的说明。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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