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委托人的法定职责包括: 1、委托人有向行纪人支付酬金的义务; 2、委托人有向行纪人偿还费用的义务; 3、委托人有接受行纪人的给付,并承担行纪人转交而来财产履行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