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基本 医疗保险 住院 医疗费用 报销起付线: 1.一次性住院 医疗费 总额-起付标准-基本医疗范围外的费用-个人首先负担20%的费用)×[(75+年龄×0.2)/100] ,起付标准按照医院级别划分:一级医院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60元;二级医院为580元;三级医院为970元;无等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60元。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次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二级以上医院(包括门诊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的,逐次减低100元,最低不低于360元。参保人员因病情所需由低级别的定点医院转往高级别的定点医院,只补交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差额。 退休 职工 医疗保险报销 比例: 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 伤残 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2、退休职工 工龄 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 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 4、退休职工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 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 6、退职职工,其医疗药费报销75%。 7、住院床铺费报销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备注:近年来,由于老年人的出行的频率越来越广,由此,老年人发生意外的频率也高于常人,因此,给老年人购买一份以意外、保障为主的商业保险显得尤为重要。 以上是退休职工 医保报销比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