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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
释义
    1、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债务人可以另行提供担保,取代留置担保,消灭留置权。债的担保方式有许多,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这些担保方式都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方式,须经债权人认可,否则不能消灭留置权。由于留置担保属于法定担保,留置权的发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不排除留置担保对当事人而言不是最佳担保的可能性。留置物归债权人占有但债权人却无法使用留置物,这实际上导致留置物的闲置,不利于留置物效用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经济流转。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另行协商设定担保以取代留置权。
    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存在的前提,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使得留置担保的基础丧失,因而构成留置权的消灭原因。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分两种情形:
    (1)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丧失占有,如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此情形下留置权当然消灭,且因其他原因重新占有时也不能恢复留置权。
    (2)由于第三人或债务人的非法侵夺导致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此情形下债权人的占有权可以对抗侵夺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债权人的留置权并不当然消灭,在其丧失占有时消灭,在其恢复占有时留置权重新取得。
    一、抵押权和留置权有哪些区别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主要区别:
    1、标的物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是根据双方的协议建立的,而留置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不需要债务人的意思;
    3、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在债权已清偿期但未清偿的情况下,当然可以行使,而留置权在债权已清偿期但未清偿的情况下,必须有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实现;
    4、优先效力不同,同一动产同时有留置权和抵押权的,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因此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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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6: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