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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释义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应税劳务后的余额。当前进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当当期销项税额少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一期继续抵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7%,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除外。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及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空调、热水、燃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沼气、民用煤制品;3,书籍、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更换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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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