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鉴定只需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事实上是否是事故的原因。当事人如果是存在违法行为的,是否一定是在事故中发生作用的,实际上违法的严重程度和在事故中的作用是不成“正比”的,有些行为本身是不违法的,但是在事故中也发挥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是很严重的,但在事故中没有发挥作用。行为和事故的发是生没有因果关系的,也没有加重事故的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后,应当按原范围撤销协查通报,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撤销布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