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具自助质押的条件是,个人必须拥有可能出质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两种,经质权人同时的,就可以签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