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委会工作规则 |
释义 | 检委会工作规则: 1、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4、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5、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6、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7、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 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四)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 (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 (六)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依法作出决定; (七)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八)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三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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