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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分类问题
释义
    现行破产法制度下,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原则上采取随机方式。但实践表明,完全随机地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并非均有利于破产案件的审理。从审判实践需要出发,有必要探索对管理人的分类管理制度。具体而言,在随机指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勤勉程度、履职情况等考核指标,确定管理人的等级;与此相对应,可以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标的额的大小,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小额破产案件等类别,据此确定不同管理人的不同办案资质。这样既能使职业能力尚不能满足破产管理工作需要的管理人通过办理一些案情简单、财产较少的小额破产案件来积累经验,同时也对办理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还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综合管理人队伍的专业性和流动性等因素,对管理人实行晋级和降级管理。从已有的地方法院实践看,管理人的分级管理有利于促进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有利于改进和完善管理人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提高管理人制度的运行效能,值得推广。
    一、破产程序中需要防范的可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一)案件营理人指定缺乏中立性。
    利害关系人运用各种手段控制管理人的人选。
    后果:破产企业的资产清查流于形式,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逃废债务,洗钱的手段。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二)破产重整案件,仅专注重组,而忽略资产清查。
    破产重整,模拟破产清偿率的测算是建立在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之上,没有对企业进行彻底的清产核资,模拟清偿率的测算财产基础可能会有遗漏。
    后果:让不法之徒取得不当得利,重整程序成为洗钱工具;重组成本降低的同时,也降低了清偿率;不合理地削减破产企业债务,债权人利益受损。
    (三)大型资产处置和企业重组,利用各种手段,让特定关系人低价取得。
    常见手法:缩短招标期间,竞标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公平。
    (四)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设置明暗障碍。
    1、债权人行使权利或明或暗地受到人为阻挠
    在重大案件中,部分法院和管理人把债权人当作维稳对象,有意设置障碍阻挠债权人及其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债权人委员会被动开展工作,难以主动介入破产程序工作。
    2、法定监督权无法落实
    许多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的核查权形同虚设,经常导致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核工作缺乏监督;清产核资无法监督;重整案件模拟清偿率
    无从核查;破产企业账外资产,隐匿资产无从掌握;重大诉讼无法监督;资产处置和重组无从监督。
    3、债权人在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流于形式,难有实质作为。
    (五)账外资产清查与清收流于形式
    1、账外资产清查与清收存在客观困难。
    资产藏匿在账外,债务人已作精心策划,难以发现;
    审判力量有限,法院难以全面督导管理入清查;
    管理人力量有限,难以进行全面清查及清收;
    清查与清收的时间及金钱成本过高,管理人难以负担;
    债权人缺乏法定权利及途径进行清查、清收。
    2、账外资产清查与诉讼清收存在道德风险。
    企业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了解对外债权的高管可能不作为,拒绝向管理人透露该债权的信息;
    管理人的道德风险:管理人可能因成本等的问题而消极地对债务人账外资产清查、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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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4: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