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度剖析!债权人如何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权? |
释义 | 债权人如何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权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将变得渺茫无希望,有某些情况下,破产程序亦是实现债权的较好途径。如在广东国投破产案件中,经过了管理人和法院的种种努力,经过了近30年的时间,实现了债权人100%的受偿。又如对于一些享有特殊资质的债务人(如享有专属经营权和其他特殊资质要求的公司),债权人申请其破产,债务人的股东为了保留公司主体,很可能会主动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通过破产重整亦能较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债权,主要有如下几种路径:一、行使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一)别除权指将破产人特定的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区别排除出来,授予债权人就该财产变卖所得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不同于破产债权仅具有公平受偿的权利。由于破产人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的优先不同于破产费用的优先拨付,也不同于破产债权中清偿顺序的先后,而是在处置担保物后直接优先受偿(破产费用的拨付亦不得从享有别除权的担保物中变现支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即支持了建设施工企业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破案案件中对建筑工程的别除权。(二)取回权指财产权利人享有的不依据破产程序而从管理人处取回其财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实践中,我们时常接触到出卖人取回权,即未收到全部价款的动产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后,如果买受人在尚未收到标的物前破产的,出卖人可以向标的物的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的权利。商品房买受人取回权,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房地产企业的破产中,已经支付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不作为破产财产,买受人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和房屋权属。在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与臧伟、艺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售人艺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以买受人的身份主张取回权,但因被生效法律文书(即已被撤销的(2002)深罗法房初字第97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为他人所有的财产,认定涉案房屋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应继续登记在其名下所有权。(三)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有期限或者负有条件,均可以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案(2016)粤03民初2685号,法院即认定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将其对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和债权相互抵消,而不需要另行向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行使别除权、取回权和抵销权并不需要依据民事基础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可直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上述三主张,债权人与破产管理人就行使上述三权产生分歧不能达成合意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程序中的行使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纠纷诉讼,案件受理费一般是按件收取。二、督促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追索债权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由破产管理人清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有破产财产的,破产管理人清收该债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管理人可对破产企业对外享有的债权(破产财产)进行追收,保护债权人受偿。债权人可督促管理人积极履行责任,收回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以增加破产财产,提率受偿率。三、督促管理人追回破产企业被不当处置和侵占的财产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或将陷于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破产企业管理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存在着公平清偿和企业维持的合理预期。由此产生法律对债务人财产加以保全和防止个别人抢先受偿的秩序要求。破产法针对程序开始前的交易活动设立的撤销权和追回权应运而生。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通过管理人行使追回权,可以使债务人财产增加,从而保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有权对债务人的以下财产行使追回权:(1)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因下列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2)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之内,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需要依法清理债务,但却进行个别清偿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3)对因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4)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四、向有出资瑕疵的股东追缴出资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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