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贸易可预见性原则: 违约赔偿的范围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预见的时间以缔约合同的时间为准,预见内容主要就是看违约行为可以造成何种损失。通常来说,其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预见主体、预见时间、预见内容和预见的判断标准。 一、违约损失赔偿标准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二、劳动合同违约的赔偿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②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③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④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 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 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①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 ②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③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4、损益相抵原则 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三、赔偿损失的原则是什么 对损失进行赔偿的原则是:合理预见原则、减轻损害原则。合理预见原则是指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能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减轻损害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违约方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