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债务逃废时,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情况包括注册资金不足、抽逃公司资产、实质股东只有一人、公司为独资企业和股东与公司业务混同。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公司恶意逃债时,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有以下情形: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虚拟股东,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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