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是具有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益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使公司成为股东控制的傀儡,成了股东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 二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此时由于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可以将股东列为被告。 一、呈关联关系公司的公司人格否认如何认定 关联关系公司的公司人格否认的认定方法是:1、如果关联关系公司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债务承担关联清偿的责任;2、但关联关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不必然构成人格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民事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规定: 1、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