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职工离职当月的社保,用人单位也应依法承担。即使该员工离职当月只上了1天班,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为员工缴纳当月的社保。不过离职的次月开始,单位就没有义务再给员工缴纳社保了。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如果个人在上班领取当月的劳动报酬,也就是工资,就应该缴纳相应的社保,没有表明关于发工资周期的问题。但是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规定,一些公司可能规定15日离职不会缴纳当月的社保,所以具体的情况还要看公司的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的规定劳动者离职当月的社会保险,由原用人单位承担,但是在具体的实际中,为了具有可操作性,社保局原则上是这样掌握政策的:以15日为界,15日之前离职的,原单位可以不交,由下一家交全月的。15日之后离职,由原单位交,新东家不交。 公司缴纳社保的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保障性。保障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公司为员工定时缴纳社保也是为了保障员工的稳定生活。 2、法定性。法定性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自愿。法定性,是实现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生活保障,安定社会秩序。 3、互济性。互济性是指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 4、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5、普遍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我国社保法规定,公司需要依法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