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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协议是否合规?
释义
    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在分包工程时,必须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否则分包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时,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受到处罚,合同也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的,要分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如果无相应资质的,分包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了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的条件和限制。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再次分包。违反规定的将受到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合同无效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强制性规定。以上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分包的基本要求和责任分配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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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2: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