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机关刑事抗诉的瓶颈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刑事抗诉活动中,以既判力与纠错率的冲突、量刑改判标准过于狭隘、法院裁判权的终局性等视野来考察,检察机关刑事抗诉中还存在相关问题。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法条表述模糊、错案追究压力、现行考核制度、法院内部请示等。为进一步提升检察院刑事抗诉的质量和效率,构建抗诉程序的理想状态,应当做到法条明确具体、执法严格规范、减少乃至杜绝法院个案请示、加强学习相互沟通,以期充分发挥刑事抗诉的法律监督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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