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兼职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
释义 | 法律对劳动者兼职既不提倡也不反对,关键看用人单位的态度。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从上述条文可知,对于员工兼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条件限制: 1、员工确实存在兼职行为,即同时与其他公司也建立了劳动关系; 2、员工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3、或者,公司对员工兼职行为提出异议,员工拒不改正的; 4、如果员工改正了,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已多次要求员工改正,但其拒不改正,公司可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为依据解除该名员工的劳动合同。 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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