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法定情形。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的权利,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8、认为公安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