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调需要履行养老金产品事前变更手续的情形包括: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变更投资经理;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养老金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情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一)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二)变更投资经理; (三)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四)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五)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