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正当理由 不出庭应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必须到庭的,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被告不到庭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被告外出,与家中联系不畅。受家庭条件限制、个人性格等因素影响,在外人员与家中不常联系,虽然家庭成员收到了法院的应诉手续,却无法通知被告,导致被告不能到庭; 2、被告家庭成员不配合。被告本人不在家中,应诉手续由家庭成员代收,代收人亦将诉讼情况告知了被告,因被告不愿到庭,代收人托称与被告无法联系,导致无法适用缺席程序裁决; 3、被告故意躲避。有的被告并没有外出,在家生活或在本地做工,对诉讼有一定的预知,一旦知道以法院名义邮寄应诉手续或法院工作人员找他时则尽力回避; 4、被告系外地人员,不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系管辖法院辖区外的居民,虽然知道诉讼情况及开庭时间,但不愿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未出庭是需要区分不同的原因而定的,如果是属于故意不出庭或者失踪的情况下,是可以缺席辩护的,但如果已经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代理人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辩护处理,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如下:被告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不要求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