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自由罪处刑规定 |
释义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刑规定:本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罚标准,包括未致使被害人死亡和致使被害人死亡两种情况。对于未致死的情况,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于致死的情况,处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对于行为人在干涉婚姻自由过程中实施的故意伤害或杀害行为,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释义〕本条是关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刑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原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已有规定。这次修订刑法,考虑到法律用语的准确性,将第二款关于“引起被害人死亡”的规定修改为“致使被害人死亡”。 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有权依照法律和自己的意愿决定结婚和离婚,任何人都不得横加干涉和强制。根据本条的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这里所规定的“暴力”,是指使用捆绑、吊打、禁闭、强抢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暴力干涉”是构成本罪的主要特征,没有使用暴力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暴力行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也不构成本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如何处罚,本条第二款作了规定。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死亡,主要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等。对于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依照本款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规定。依照本款的规定,对于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使用了暴力,如果干涉行为未使用暴力,而是由于被害人自己心胸狭窄而轻生自杀或因为其他理由自杀的,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对行为人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程中实施的故意伤害或杀害行为,应当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的重要权利,禁止任何人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根据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如果干涉行为未使用暴力,而是由于被害人自杀或其他原因,行为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故意伤害或杀害行为应按照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归属,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司法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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