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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拆迁赔偿行政诉状
释义
    原告:周XX
    被告:被告XX市人民政府
    被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三被告于2015年9月6日强拆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责令三被告对原告依法进行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赔偿数额暂计10万元(具体以评估结果计算确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所经营的XX市XX镇XX煤球厂在XX工程(XX段)征收范围之内。该厂土地及房屋原属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
    1999年3月15日,委托人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租赁所涉土地及房屋用于办理煤球厂,租期为5年,从1999年3月15日至2004年3月14日止。
    2004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原告购得所涉土地及房屋,同时约定了房地四址及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事宜,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有协助办理义务,后因多种原因致使未能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原告此后仍然继续经营煤球厂。
    2015年4月3日,被告XX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XX工程(XX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煤球厂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2015年8月初,原告收到《XX市XX工程(XX段)房屋征收与征地房屋搬迁初步评估结果》,因该评估有诸多违法之处且及不公平,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
    2015年8月27日,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原告所投资煤球厂房屋为违建,限期在2015年9月3日前自行拆除。
    2015年8月31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2015年2015年9月6日,三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组织30多人对原告及家属进行人身限制并强制拆除了原告经营多年的厂房,致使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2015年10月15日,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因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
    一、三被告于2015年9月6日实施的强拆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被依法撤销,因此在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情况下,三被告的强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三被告强拆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在原告对《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复议期间,三被告非法强拆了原告的厂房。三被告强拆前,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事先书面催告,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未告知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未告知原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三被告强拆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告从1995年租赁案涉房屋和土地进行煤炭经营,2004年后在受让后也一直在经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2015年9月6日三被告对原告进行人身限制强制实行违法强拆行为,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综上,三被告强拆行政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程序严重违法,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理应确认违法并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XX市人民政府为XXG工程(XX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人,被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被告XX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为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被告XX市戴窑镇人民政府为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责任单位,因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等规定,三被告理应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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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