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驾驶员无货运从业资格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
释义 | 案情 2016年8月,被告人鲁某甲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与在应急车道临时停车的被害人鲁某乙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鲁某乙当场死亡。经认定,鲁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鲁某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损失共计75万元。另查明,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人鲁某甲,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鲁某甲驾驶证载明其准驾车型为A1A2,鲁某甲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但无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审被告人鲁某甲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鲁某甲具备A1A2驾驶资格和道路经营许可证,具备驾驶货运车辆的资格,某保险公司辩解的“被告人没有经营性道路货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应予免责”的免责事由不成立。 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运输行业的驾驶员无货运从业资格证,仅表明其不具备通过驾驶货运车辆获取报酬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