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其属于处罚决定未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 第十二条 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的,在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口头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后,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款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