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职工享有年假的天数,是按照当年工作日历天数折算的,但用人单位已经安排休假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时,不可以扣回多休年假的工资。 职工辞职,应正当用人单位同意,或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