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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介盖章是否有效?
释义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介没盖章的效力。根据具体协议内容确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的合同。保密约定要在合同中体现,居间人有保密义务。支付条件是只有促成合同成立时才能要求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可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报酬。若居间人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要求报酬并应承担赔偿责任。居间合同特征为居间人提供服务,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介没盖章的效力
    需要根据具体的协议内容来确定的。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保密约定
    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合同支付条件
    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一、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
    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二、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合同合同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结语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介未盖章的效力需根据具体协议确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媒介服务的合同,委托人支付报酬。居间合同中可约定保密条款,居间人需对委托人信息保密,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居间人仅在促成合同成立后可要求报酬支付,未促成可要求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报酬。若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要求报酬且应承担赔偿责任。居间合同特征包括提供居间服务、无介入权、双务有偿诺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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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5:3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