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局局长或副局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后,公证处应当通知当事人。公证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有三种,就包括:1、公证人员是本次公证事项中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的关系。2、此次需要办理公证的事项,与该公证人员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也就是公证结果可能会对公证人员的自身利益造成影响。3、与此次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存在某种关系,而基于此会影响到此次公证的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局局长或副局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后,公证处应当通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