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
释义 |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经研究,现对本市企业等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除外,下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丧葬补助金标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一次性发给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救济金的基数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救济金为6个月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前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供养直系亲属2人者,为9个月;其供养直系亲属3人或3人以上者,为12个月。 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的,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死者年龄不满十周岁的,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3。 三、凡按《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凡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所需费用在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凡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所需费用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单位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丧葬补助金基数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二十五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资金额的支出。医疗补助金指按规定支付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指用于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用及其遗属的抚恤费用。病残津贴指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抵扣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从其他支出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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