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律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类型: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是本罪的客观要件。主体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对于犯罪形式,有观点认为只能是犯罪过失,也有观点认为可以是间接故意。 法律分析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在一些地方出现管理混乱,有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故意压低价款,从中索取回扣;一些承包商、中间商也大捞好处,肆意增加工程非生产性成本;一些施工单位一味压缩工期,降低造价,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索贿受贿,贪图私利,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观上同时包括犯罪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规定,对于本罪的罪过形式,中国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中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犯罪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因为这种犯罪的行为是违反规章制度,而违反规章制度大都属于明知故犯。 第三种观点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结语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近年来,由于管理混乱和违规行为,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降低质量标准、压低价款、增加非生产性成本等,严重危害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该罪的主体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对于罪过形式,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包括犯罪过失、间接故意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二十三条 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国家核安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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