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厦门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2100元执行。因为选择不同的社保缴费基数和社保缴费比例,个人的所需缴纳的钱是不一样的,本市户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4%,个人8% 外来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4%,个人8%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全部由本人按月缴纳,缴纳比例为20% 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4%,个人8% 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本市户籍雇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2%,个人8%。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