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
释义 |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 1. 缔约过失责任:在一些地区的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可能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1)注意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理的注意义务来履行合同,即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义务; (2) 过失标准: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了谨慎和注意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该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无恶意或故意:缔约过失责任通常是建立在没有恶意或故意违反合同条款的基础上的。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通常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1) 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常常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包括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等; (2)履行不符合合同条款:当一方明确违反合同条款,或者无法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时,构成违约行为; (3)合同的法律规定:在一些地区的合同中,针对违约责任也可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例如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等。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强调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疏忽或不谨慎所造成的损失,而违约责任则强调的是当事人明确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履行不符合合同条款的情况。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一种非履行责任,而违约责任则是一种明确的违反合同条款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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