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寄存人的权利有哪些? |
释义 |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的权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 一、保管合同名词解释是什么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或免费为保管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保管人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只将保管物的占有转移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权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占有保管物的权利,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另当别论。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保管人保管保管物,一般要求是维护保管物的现状。 二、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及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有:1、仓储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仓储物应当是动产;3、保管人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4、属于诺成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1、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保管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2、约定存储期限,验收事宜。 三、保管合同发生纠纷要提交哪些证据 保管合同发生纠纷要提交以下证据,具体为: 1、合同及相关修改合同的文件、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 2、货物入库交接手续; 3、交付、收取保管费凭证; 4、货物验收资料及报告; 5、保管人未按规定收货的证明; 6、存货方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 7、暂存期间损失费用的证明; 8、货物验收不当或过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 9、因储存或操作不当造成包装损坏和货物损坏的证明等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一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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