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断污染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哪些 |
释义 | 判断污染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环境污染侵权作为一类特殊侵权,其责任构成具有其特殊性。 一、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等受到侵害,企业的名誉被损,威信降低,如果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轻微的,采取其他方法即可消除,则可以不必追究侵权人的物质赔偿责任。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这是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 精神损害行为只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不可能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法律规定,行为人对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负赔偿责任,如果精神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侵害行为无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四)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违法行为。作为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主观过错。过错作为民事侵权责任构成的基石,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也具有同样的地位。 (三)精神损害事实。 (四)违法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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