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纳税人申报对外投资损失时,应根据损失的性质提供资料 |
释义 | 1、对外投资合同、协议或章程。 2、中途转让、到期收回对外投资的有关文件、资料。 3、财务报表、已收回各期的投资受益。 4、如属于贪污、被盗、渎职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还应提供司法机关的结案材料。 5、其他能够证明损失的相关材料。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纳税人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一般性资料: 1、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损失原因及金额,清查及帐务处理的时间和金额等。 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 3、财产损失帐务处理前后月份会计报表。 (二)相关补充资料 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须提供: (1)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鉴定损失证明。 (2)保险赔付证明或变价收入资料。 2、坏帐损失须提供: (1)坏帐损失明细表。 (2)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责任人的过失赔偿资料。 (3)法院判决和执行结果。 (4)帐款追收情况资料。 (5)企业管理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对损失处理意见,并签名。 (6)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条纳税人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帐损失,可申请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2、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5、逾期超过3年以上,有证明经过多次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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