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是否要约定质量保证金 |
释义 | 承揽合同不一定要约定质量保证金,主要由当事人商定。承揽合同是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协议,分为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等类型。合同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合同内容包括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法律分析 承揽合同不必约定质量保证金,主要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它属于非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和双务合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合同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日常生活中,有几类极为普通和常见的承揽合同: 1. 加工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 定作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自己的材料和技术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3. 修理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修复损坏的物品,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4. 复制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与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5. 测试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等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测试,定作人接受测试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 检验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定作人接受检验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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