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职责范围如下: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5、对会员进行监管。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7、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8、依照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9、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或者决定临时停牌。义务如下: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2.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3.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法律依据】《证券法》第102条,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