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994年以前,男女双方同居且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关系构成事实婚姻。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方式解除。未登记结婚的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可以协商解除。解除事实婚姻需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和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未登记结婚的属于同居关系,不能离婚,但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开始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主张解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现存婚姻属于事实婚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和事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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