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证文书经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香港律师)签署后,加盖『中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的公证文书的“转递专用章”』前往中国内地各省市使用。 常见香港文件公证: (1)香港公司CI、BR半套公证。 (2)香港公司CI、BR、NNC1/NAR1、ND2A、NR1等全套资料公证。 (3)香港公司[全套资料+会议记录+委托书等]董事决议公证。 (4)海外公司即BVI公司资料公证等。 (5)香港“寡佬纸”(无婚姻记录证明书)公证。 (6)香港结婚证书、香港离婚令公证。 (7)香港出生证书公证。 (8)香港身分证+回乡证的公证。 (9)同一人身份声明公证。 (10)继承、亲属关系的公证。 (11)申请与内地人士结婚声明公证。 (12)办理内地配偶来港定居声明公证。 (13)前往内地收养子女声明公证。 (14)其他各类个人声明公证等。 用途可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已设立外资公司或代表处的年检、办理诉讼、股权转让、办理中港婚姻、办理赴港探亲定居、房地产买卖、内地户籍登记事项变更、个人投资等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