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重犯罪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双重犯罪是指该犯罪行为在请求引渡的国家和被请求引渡的国家都被认定为犯罪。双重犯罪在该两个国家都属于违法了国家刑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如何简述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素是: 1、犯罪主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3、主观要件反映了行为人在什么样的心理状态下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对犯罪构成的心理状态有什么具体要求。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考虑到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非法获取和持有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国家的保密制度,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所谓“国家秘密”,在《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分为三级:绝密、机密、秘密。这里所说的“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秘密取得国家秘密的行为;“刺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的行为;“收买”,是指行为人以给予物质利益的方法非法得到国家秘密的行为。对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实践中应当注意,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情报是为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应当以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根据国家保密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不该持有而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和用途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且标明为绝密、机密两个密级的文件、资料,不包括秘密一级的文件、资料。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其他物品”,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被确定为国家绝密、机密的物品,如被确定为国家绝密或者机密的先进设备、高科技产品、军工产品等。所谓“拒不说明来源和用途”,是指在有关机关责令说明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物品的来源和用途时,行为人拒不回答或者作虚假回答。对于构成此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近几年来,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采用非法手段窃取、刺探政治、经济情报和个人隐私的情况时有发生,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违法犯罪活动也越来越严重。 三、紧急避险是否需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紧急避险过当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危害),意味着紧急避险行为从有利于社会到有害于社会的转化,因而行为的性质也由合法行为转变为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因为避险行为而致的避险过当,根据行为人对他所引发的损害之扩大的心理状态是处于过失还是故意,确定该行为的过失犯罪罪名或者故意犯罪罪名。在量刑时,只能针对超出必要限度的部分,可以根据情节减轻或者从轻判处。对违背原则采取的措施,即为保护财产而致使无辜第三人死亡或者伤残的,均不得被认定为紧急避险,均得被认定为故意犯罪,但是在量刑时,可根据所保护的法益,减轻或者从轻判处。《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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