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首后主动交代获悉的同案犯的关押场所并予以指认的构成立功 |
释义 | ——胡国栋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国栋,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5日被逮捕。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国栋犯抢劫罪,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胡国栋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胡国栋自愿认罪?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2008年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胡国栋伙同同案被告人蒋桃及王焱(另案处理)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华丰花园内,撬锁窃得停放在该小区21幢楼下的一辆绿色蒲公英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30元(宁波市盗窃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是2000元)。胡国栋、蒋桃在逃离途中被抓获。后胡国栋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2008年9月28日晚,其伙同蒋桃、王焱等八人经事先预谋,携带斧头、砍刀等工具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万里一族”网吧,将被害人孙恒林骗至网吧门口,采用拳打脚踢、搜身等手段劫得孙恒林的钱夹,内有500余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孙恒林被殴打致轻微伤。 另查明:2008年11月下旬,被告人胡国栋与曾经共同盗窃的同伙张华胜关押在镇海区看守所1号监区,胡国栋从张华胜处获悉2008年9月28日与其共同实施抢劫的“平头”(王焱的绰号)因涉嫌盗窃被关押在镇海区看守所2号监区。2009年1月4日,胡国栋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揭发了“平头”已被关押在同一看守所的情况。同月8日,胡国栋在公安人员的组织下对照片进行混合辨认,指认王焱即“平头”。次日,同案被告人蒋桃亦指认王焱即参与抢劫犯罪的“平头”。同月12日,经公安机关讯问,王焱供述了其与胡国栋、蒋桃等八人在镇海区蛟川街道“万里一族”网吧门口抢劫一男子的事实。2009年3月16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以王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上述事实,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国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胡国栋检举同案犯王焱的行为不符合有关立功的法律规定,不构成立功。但鉴于其因实施盗窃违法行为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又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能自愿认罪,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国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被告人胡同栋在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检举曾与其一起抢劫的“平头”关押在同一看守所的2号监区。并经混合辨认照片,指认王焱即“平头”,王焱在接受讯问时供认了伙同胡国栋抢劫的事实。胡国栋具有立功表现,原判未予认定不当。 被告人胡国栋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无异议,亦未上诉。其辩护人提出,胡国栋有立功表现,请求二审在原判的基础上再予从宽处理。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胡国栋向公安机关揭发同案犯王焱参与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辨认犯罪分子,使王焱的抢劫犯罪事实得以查获,其行为依法可以认定为立功。对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及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予以支持,对胡国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唯对原审被告人胡国栋揭发同案犯的抢劫犯罪未认定立功不当,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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