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且未满55周岁或男性年满50周岁且未满60周岁的失业人员)。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应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六个月(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真实劳动合同,并进行了就业登记,失业后在常住地进行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了不低于6个月的社会保险); 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属于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六个月后失业的);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失地农民,土地被依法征收,且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残疾人; 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 第七条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 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