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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的涵义
释义
    (一)野生保护动物的界定
    野生保护动物是野生动物中的一部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对野生保护动物的含义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了确定野生保护动物的范围,《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名录制度,凡是列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都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其他的野生动物也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1]
    (二)野生保护动物的致害
    近些年来,我国十分重视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建立了很多旨在保护野生动物的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保护基地,使我国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得到了有效的保护。随着野生保护动物数量的增加,野生保护动物致害的现象也频繁发生。本文序言中介绍的就是野生保护动物致害的典型事例。
    但何谓野生保护动物致害,从现行立法看,没有对野生保护动物致害做出明确解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只原则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也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对这一规定有人理解为,只能是在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中,受到野生保护动物侵害,使其财产或人身遭受损害的,才构成野生保护动物致害。如为野生保护动物进行治疗中受到伤害、喂养野生保护动物中受到伤害、或为了建立野生保护动物保护区或繁殖基地而需要毁坏农作物所造成的损害。还有人认为,保护的内容应包括为保护野生保护动物而做出的积极的作为行为,如因设立自然保护区等给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自由使用土地造成限制、造成土地价值降低等应增加的收入没有增加的;也应包括遭受野生保护动物的攻击而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以及为保护人身财产免遭野生保护动物侵害而做出的积极投入,如挖沟、筑墙等。这样致害就应当理解为,为保护野生保护动物而造成的固有财产的消极减损、积极投入及可期待利益的丧失。[2]
    笔者认为,对野生保护动物的致害应当做广义理解。这种致害既应当包括在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中,受到野生保护动物侵害,使其财产或人身遭受损害的情况;还应当包括野生保护动物在活动中,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的情况(如序言中所介绍的情况)。而后者是比较普遍的,经常发生的,难以预防的。将这一情况排除在野生保护动物致害之外,使受害人得不到补偿是不公平的。所以,野生保护动物致害可以定义为,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在活动中,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现象。这里所讲的对财产损害包括对农作物、种植物、人工饲养的禽畜、房屋和其他构筑物等造成的损害。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人的身体损害和精神的损害。
    (三)野生保护动物致害的特点
    野生保护动物致害与非保护的野生动物致害不同,其特点表现在:
    1.野生保护动物的致害难以预防。能够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野生动物,一般都是分布在自然界中的,较为凶猛的动物。这些动物居无定所,行迹不定,对人的攻击力极强,对财产的破坏性也较大。加之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很严格,常人对野生保护动物的侵害难以防范。
    2.侵害的证据不易收集。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侵害时,一般都是在较僻静,人迹较少的地方或夜间。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很难收集到确切的证据,来证明是哪种野生保护动物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害的后果有多大。这为以后确定损害发生的原因,以及要求补偿造成困难和障碍。
    3.责任主体不明确。野生保护动物的活动范围较大,不受地域的限制。在其造成损害后,应当由哪个地方政府或政府的哪个部门对其损害后果负责是不明确的。现实中,政府为了减轻责任,互相推诿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4.间接损失不易认定。这里讲的损失应当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既有物质上的损失,也有精神上的损失。直接损失比较好认定,有规可循,但间接损失认定就比较困难。如野生保护动物咬死了农户一头牛,牛被咬死后农户无法耕田或使用牛做其他事情,由此给农户带来的损失是可以预见的。但准确认定农户的这些损失是比较困难的,补偿时很难充分考虑。
    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处罚规定是什么
    买卖、运输二级保护动物,10万以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0万-20万(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是不同的。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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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7: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