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是确认行政法中法律救济制度的对象时的一条口诀。 具体来说,下级经过上级批准的行政行为,适用“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这一情形。即下级经过上级批准,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申请起诉的,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以批准机关为申请人。 如公安分局经公安局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当事人如不服,需起诉公安分局,或以公安局为被申请人提出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以谁的名义作出,谁就是诉讼的被告;复议看是否被授权,被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是被复议机关,授权组织是复议机关。 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的例外如下: 1、行政许可由下级做出决定,但需由上级做出批准的,原则上以做出决定的下级为被告;如果对行政许可和批准行为都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需以下级机关和上级机关作为共同被告。 2、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复议、诉讼皆看职权。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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