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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是那些内容
释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以婚姻状况为借口,剥夺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对于男方因婚姻而迁入女方住所的情况,男方及子女应享有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法律分析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拓展延伸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评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具体法律条款。该条款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劳动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措施。经过多年的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评估报告显示,该条款的实施使得妇女在婚姻中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得到了更好的婚姻保护;在家庭中,妇女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包括财产分割、离婚赡养等方面;在劳动领域,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工资待遇,避免了性别歧视。然而,也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比如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地区性别歧视的现象,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督和执法。总体而言,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的实施对于保护和促进妇女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需不断努力,以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妇女权益保护的工作。
    结语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保护了妇女在婚姻、家庭和劳动领域的权益。然而,仍需进一步改进,加强监督和执法,以完善妇女权益保护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建设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提供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七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七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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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9: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