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产案件仲裁受理范围: 1、房屋买卖纠纷,包括房地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 2、房屋所有权纠纷,包括所有权、份额、变更、分析、交换等; 3、房屋使用权纠纷,包括租赁、租金、强有、返还、占有、交换、转租、转让、转让等; 4、其他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和与相邻房屋的权利义务关系; 5、房屋维修纠纷包括房屋维修项目和安全检查鉴定、各项工程费用承担等。 不能仲裁的有: 1、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审理的房地产纠纷; 2、房地产纠纷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分析、赠与; 3、房地产纠纷涉及政策执行; 4、行政机关依法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