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法典中关于物业的相关条文在物权编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