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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人代表是否可以擅自处理公司的财产
释义
    一般公司的法人代表不能私自处置公司的财产,股东大会才有财产的处置权,如果想处置公司财产需要与其他股东开会协商,如果股东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则有股东会成员表决决定。但如果是一人独资公司,且法定代表人就是出资的股东的,则法定代表人可以擅自处理公司的财产。
    一、公司人格混同认定标准是什么
    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为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实质因素主要是财产混同,其是指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归属不明,难以区分各自的财产。比如关联公司的住所地、营业场所相同,共同使用同一办公设施、机器设备,公司之间的资金混同,各自的收益不加区分,公司之间的财产随意调用等。财产混同违背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资本维持和公司资本不变等基本原则,潜伏着公司财产被隐匿、非法转移或被私吞、挪用的重大隐患,严重影响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
    所谓人格混同,是存在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如果该法人利用其对于上述多个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各公司的独立人格,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
    二、公司的法人和大股东有什么区别?
    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大股东的区别:
    1、法定代表人与股东法律责任不同:股东只按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运行如果涉及犯罪,法定代表人可能首先会承担某些刑事责任.股东则视情况而定。
    2、权限上的不同:股东对于公司的重大问题,运营方向等具有决策、表决权,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决定公司的发展方向,而法定代表人则只是公司的“代言人”,不享有实际的决策权。
    3、权利分配不同:股东享有股息红利分配、公司资料查阅复制权、股东大会表决权、解散公司权,而法人享有的权利一般规定于公司章程中,并没有与股东相匹配的权利。
    4、对外效力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对外代表,其行为可以视作公司法人行为,具有签署合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效力。而股东,对外签署的合同,如没有公司特别授权,是不具有效力的。
    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条件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一般情况下,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对于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由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同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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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6:4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