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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丧失遗嘱继承权的情况
释义
    

法律主观:
    


    有人认为只要写好遗嘱就能按照遗嘱的内容分配财产了,其实这是错误的想法,并不是所有的遗嘱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遗嘱继承失效的情况有哪些呢
    (1)遗嘱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无效;
    (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当然,严格来说,这3种情况应是遗嘱内容无法实现,并不是遗嘱无效。但是,我们看到这3种情况和遗嘱无效的法律后果一样,在这里也把它归类于遗嘱无效。
    (4)遗嘱内容涉及到被处分过或无权处分的财产;
    (5)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
    (6)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7)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8)立遗嘱人表明对财产的处理办法,但却在去世前,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那么,其遗产在清偿全部债务后,有可能变成了负资产,这种情况下,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却继承不到任何财物,那么,这份遗嘱就是事实上的无效遗嘱;
    (9)遗嘱的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遗嘱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实现,这种遗嘱无效。
    二、没公证的遗嘱有年限吗
    遗嘱是被继承人(立遗嘱人)死后才生效,只要死前没有立新的遗嘱则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生效,有效期限没有法律规定。但《继承法》第25条和第八条限定了期限,可以视为不同情形的有效期。一是接受遗赠的须有意思表示是两个月之内;二是诉讼时效为两年;三是超过20年不得再行诉讼。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三、谁不能做遗嘱见证人
    1、《继承法》规定了与继承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继承的公正性的人不可以做为继承遗嘱的见证人,而且无民事行为能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充当遗嘱见证人。该法的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综上所述,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那么遗嘱就有效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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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48:26